約定無期限連帶擔保責任是否有效

導讀:
約定無期限連帶擔保責任是否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根據高最院的解釋規定,約定無期限連帶擔保責任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所以這種約定的連帶責任是無效的。那么約定無期限連帶擔保責任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約定無期限連帶擔保責任是否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根據高最院的解釋規定,約定無期限連帶擔保責任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所以這種約定的連帶責任是無效的。關于約定無期限連帶擔保責任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約定無期限連帶擔保責任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根據高最院的解釋規定,約定無期限連帶擔保責任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所以這種約定的連帶責任是無效的。
連帶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1、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
此種連帶責任是基于共同侵權的原因而應承擔的連帶責任。
2、共同危險行為之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且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鑒于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各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承擔均等賠償責任,對于被侵權人則承擔連帶責任。
3、無意思聯絡分別侵權之連帶責任
無意思聯絡的分別侵權行為是指每個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前以及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沒有與其他行為人有意思聯絡,也沒有認識到還有其他人也在實施類似的侵權行為,其每個個體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被侵權的全部損害后果的侵權行為。
4、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侵權隨之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5、買賣拼裝、報廢機動車之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6、高度危險物致害之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了高度危險物致害的連帶責任,所有人對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是具有過錯和所有人、管理人對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是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
7、妨礙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妨礙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權糾紛,承擔責任的主體即包括對公共道路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也應包括具體實施堆放、傾倒、遺撒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8、雇員致害之雇主賠償責任中的連帶責任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