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沒簽合同單位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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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沒簽合同單位如何處理
1、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不違法,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違法。
2、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處罰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從其入職滿一個月后第第二天起到補訂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期間的雙倍工資,最高不超過11個月。
3、未滿16周歲的才屬于童工,用人單位(除藝術類特殊單位外)使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屬于違法。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屬于未成年工。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三、哪些情況下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勞動者自己不簽合同,單位必須要能夠警惕,同時在這時候最好是能夠要求勞動者簽訂一份自愿放棄簽訂勞動合同等提議。員工沒簽合同單位具體的處理要求或是員工不肯簽訂合同做法,可能你還不了解這時可以找網律師一對一為你講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