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無因管理是合法占有嗎

導讀:
在社會實踐中,存在許多無因管理的行為,當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時,也會有一些人處于善意替他人保管財物。那么在新頒布的民法典中,規定無因管理是合法占有嗎?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無因管理是合法占有嗎
民法典無因管理是合法占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時的法律適用】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于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范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二、無因管理的特征和權利是什么
(一)無因管理有三個法律特征:
1、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2、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
(二)無因管理權利
在無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
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現為直接的支出費用。
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
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如在滅火過程中導致管理人的西服燒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