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無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導讀: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如果沒有急迫的事情,應當等被管理人的指示:被管理人指示繼續管理的,無因管理轉化為委托合同;被管理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還繼續管理的,則屬于違反被管理人明示的管理,構成不正當無因管理。那么民法典中無因管理是什么意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如果沒有急迫的事情,應當等被管理人的指示:被管理人指示繼續管理的,無因管理轉化為委托合同;被管理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還繼續管理的,則屬于違反被管理人明示的管理,構成不正當無因管理。關于民法典中無因管理是什么意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無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管理人的義務
1、適當管理的義務:
指管理人應依被管理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被管理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標準,實施管理行為。
管理人未盡適當管理的義務,構成法定債務的違反,因此給被管理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降低適當管理義務標準的一個例外:
管理人為免除被管理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而為事務的管理,對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損害,除由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外,不承擔賠償責任。
2、通知義務:
管理開始時,若能通知被管理人的,應立即通知。
如果沒有急迫的事情,應當等被管理人的指示:
被管理人指示繼續管理的,無因管理轉化為委托合同;
被管理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還繼續管理的,則屬于違反被管理人明示的管理,構成不正當無因管理。
3、報告、計算義務
報告義務:
管理人應將管理實務進行的狀況報告被管理人,管理終止時,向被管理人報告始末。
計算義務:
管理人因處理事務所收取的金錢、物品和孳息,應該交付給被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被管理人取得的權利,應該轉移給被管理人。
管理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應交付給被管理人的金錢,或者使用應該為被管理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錢的,應當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損害的,須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