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認定無因管理

導讀:
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損害與管理事務之間有相當因果關系為成立要件,如管理人因救火而受傷支出的醫藥費,得請求本人賠償。管理人對損害發生有過失的,可以適當減輕本人的賠償責任。管理的承擔不利于本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時,只有當本人向管理人主張無因管理的利益時,管理人才享有上列權利,且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圍為限。那么民法典如何認定無因管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損害與管理事務之間有相當因果關系為成立要件,如管理人因救火而受傷支出的醫藥費,得請求本人賠償。管理人對損害發生有過失的,可以適當減輕本人的賠償責任。管理的承擔不利于本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時,只有當本人向管理人主張無因管理的利益時,管理人才享有上列權利,且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圍為限。關于民法典如何認定無因管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如何認定無因管理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就形成無因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無因管理管理人的權利
1.請求償還必要費用。管理人為管理本人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應當予以償還,并應同時償還自支出時起的利息。必要費用是依支出時的客觀情況來判定的,支出時為必要,縱因其后情況發生變化。費用的支出變為不必要,該支出的費用仍屬必要,本人的償還范圍不應縮小。
2.請求清償必要債務。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負擔的必要債務,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清償。在此種場合,本人并不直接向第三人負擔債務,第三人的債務人仍是管理人,本人向第三人清償的,適用代為清償或債務承擔的規定。如果管理人以本人名義向第三人負債,則發生無權代理。此時如果本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管理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于本人,由本人對第三人清償,免除管理人的債務,如果本人不承認無權代理行為,管理人也可以請求本人清償其因向第三人清償支出的金錢。
3.損害賠償請求權。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有損害的,得向本人請求損害賠償。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損害與管理事務之間有相當因果關系為成立要件,如管理人因救火而受傷支出的醫藥費,得請求本人賠償。管理人對損害發生有過失的,可以適當減輕本人的賠償責任。管理人享有的以上請求權,不以本人因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所受的利益范圍為限,管理人管理事務的結果即使對本人無任何利益,本人仍對管理人負有以上義務。
管理的承擔不利于本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時,只有當本人向管理人主張無因管理的利益時,管理人才享有上列權利,且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圍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