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中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導讀:
未盡此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減輕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管理人為避免本人的身體、名譽或者財產所遭受的緊急損害,而進行事務管理的,對于因此而對本人所產生的損害,除非其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不負賠償責任。一般情況下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本人的利益存在適當的比例,這個比值原則上不能大于1,超過部分,即為不當。那么無因管理中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盡此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減輕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管理人為避免本人的身體、名譽或者財產所遭受的緊急損害,而進行事務管理的,對于因此而對本人所產生的損害,除非其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不負賠償責任。一般情況下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本人的利益存在適當的比例,這個比值原則上不能大于1,超過部分,即為不當。關于無因管理中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做好事,然而,做好事也是有標準的,若是在做好事的時候有不當之處,給對方造成損失,則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么無因管理中的賠償責任有哪些以及如何認定呢?對于這些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管理人的義務有:對他人事務的適當管理,在主觀上,管理人應當要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應依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進行管理;
在客觀上應按有利于被管理人的方式管理事務。未盡此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管理人的賠償義務通常只負重大過失賠償責任。
一、無因管理不當的構成要件
不當的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律上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其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無客觀適法事由的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不當的成立須具備以下兩個構成要件:
1、無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也就是說,不當無因管理首先必須成立無因管理;
2、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二、無因管理不當的賠償責任認定
認定無因管理不當的損害賠償責任,應注意以下方面:
1、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應以一般人的標準和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斷
依一般分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必須以合理的、有利于本人的方式進行,承擔著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這種義務而損害本人利益的,必須向本人進行賠償;違反這種義務導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損害的,不能向本人主張賠償。
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減輕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管理人為避免本人的身體、名譽或者財產所遭受的緊急損害,而進行事務管理的,對于因此而對本人所產生的損害,除非其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2、無因管理中不當損害的起因,在實踐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還表現為管理人不當的管理方法
評判方法是否妥當的一個重要標準,是管理人的付出與本人利益的比例關系。一般認為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預期的威脅,如管理事務為救火、救死扶傷等情況,管理人所主張的損害賠償不能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務中可預期的物質利益。
一般情況下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本人的利益存在適當的比例,這個比值原則上不能大于1,超過部分,即為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