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與無因管理的相似之處

導讀:
侵權責任與無因管理的相似之處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與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比較相似。侵權責任包括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兩種。根據各國的民法規定,無因管理事實將在管理人與收益人之間引起債的關系;收益人負有償付費用并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那么侵權責任與無因管理的相似之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侵權責任與無因管理的相似之處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與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比較相似。侵權責任包括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兩種。根據各國的民法規定,無因管理事實將在管理人與收益人之間引起債的關系;收益人負有償付費用并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關于侵權責任與無因管理的相似之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侵權責任與無因管理的相似之處
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與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比較相似。
侵權責任: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侵權責任包括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兩種。特殊侵權責任不像一般侵權責任那樣具有侵權責任的全部構成要件,并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前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民法典中債的發生根據之一。
構成條件:
(1)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托;
(2)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包括對他人財產或事務的料理、保護、利用、改良、處分、幫助或服務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則在所不問;
(3)管理人具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不具備這一要件者不屬于無因管理。根據各國的民法規定,無因管理事實將在管理人與收益人之間引起債的關系;收益人負有償付費用并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