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管理人的責任

導讀:
無因管理管理人的責任管理人有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包括對他人財產或事務的料理、保護、利用、改良、處分、幫助或服務等。無因管理在管理人與本人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所以對不能在當事人間發(fā)生債權債務的事項的管理則不能構成無因管理。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主觀要件,也是無因管理具有阻卻違法性的根本原因,是區(qū)分無因管理與侵權行為的主要依據。無因管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觀上有為本人謀利益的目的,至于管理的最結果是否有利于被管理人,是否是被管理人利益免受了損失,則應該屬于無因管理的效力問題,屬于管理人是否履行因無因管理而發(fā)生債務問題,而不應該影響無因管理的成立。那么無因管理管理人的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管理人的責任管理人有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包括對他人財產或事務的料理、保護、利用、改良、處分、幫助或服務等。無因管理在管理人與本人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所以對不能在當事人間發(fā)生債權債務的事項的管理則不能構成無因管理。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主觀要件,也是無因管理具有阻卻違法性的根本原因,是區(qū)分無因管理與侵權行為的主要依據。無因管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觀上有為本人謀利益的目的,至于管理的最結果是否有利于被管理人,是否是被管理人利益免受了損失,則應該屬于無因管理的效力問題,屬于管理人是否履行因無因管理而發(fā)生債務問題,而不應該影響無因管理的成立。關于無因管理管理人的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管理人的責任
管理人有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包括對他人財產或事務的料理、保護、利用、改良、處分、幫助或服務等。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管理人有管理的義務,不論該義務是其主義務還是其附隨義務,管理人的管理都是有義務的行為,就不能成為無因管理。
一、無因管理的基本特征:
1、無因管理是債的形成原因之一;
2、無因管理是社會公序良俗的表現,是一種見義勇為的行為,法律承認并且保護這種行為;
3、無因管理是在沒有利益所有人要求或者雙方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發(fā)生的;
4、如果管理者或者服務者不放棄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必要費用的償付要求,則受益人應予償付。
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管理他人事務
管理他人事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條件,沒有對他人事務的管理和管理自己的事務就不是無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務既包括對他人的事物的管理行為,如對他人財務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領、處分等;也包括對他人提供服務,如為他人提供勞務幫助。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包括有關人們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項,可以是有關財產性的,也可以是非財產性的。管理內容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在實施法律行為時,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也可以以本人的名義。
無因管理在管理人與本人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所以對不能在當事人間發(fā)生債權債務的事項的管理則不能構成無因管理。下列事物的管理一般不發(fā)生無因管理:
(1)違法的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
(2)不足以發(fā)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純粹道義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物;
(3)單純的不作為行為;
(4)依照法律規(guī)定必須由本人實施或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實施的行為。
2、有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管理人主觀上須有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為他人謀利益的主觀動機。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主觀要件,也是無因管理具有阻卻違法性的根本原因,是區(qū)分無因管理與侵權行為的主要依據。管理人是否具有由他人謀利益應有管理人負舉證責任,管理人應從自己的主觀愿望、事物的性質、管理的必要性以及管理的后果諸方面來證明自己的管理是為他人謀利益的。無因管理的成立以管理人有為他人謀利益的目的為要件,但是這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必須有為他人利益的明確表示,也不要求管理人有專為他人謀利益的目的,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觀上確實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損失或者為他人帶來了利益,即使管理人雖未明確表示其是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的目的,但又不是單純是為自己的利益管理事物的“利己”行為,就可以構成無因管理。管理人主觀上同時既有為他人的目的又有為自己的動機,客觀上自己也同時受益的,仍可成立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觀上有為本人謀利益的目的,至于管理的最結果是否有利于被管理人,是否是被管理人利益免受了損失,則應該屬于無因管理的效力問題,屬于管理人是否履行因無因管理而發(fā)生債務問題,而不應該影響無因管理的成立。
3、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
無因管理的“無因”就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無法律上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條件。
管理他人事物的法律原因也就是管理人進行管理的法律依據有兩種情況: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權利;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義務,兩者都是有法律依據的管理。在法制社會中,任何人都不能對他人的事物加以干涉,沒有權利管理他人的事物而加以管理的,本應該是違法行為,但是社會共同生活規(guī)則又要求社會成員之間應相互關心、相互幫助,一個人的事物在許多情況下又需要他人主動的予以管理,因此法律規(guī)定了無因管理制度,規(guī)定在一定條件下行為人雖然無權利而對他人事物進行管理的不具有違法性,而是合法的。并且為了鼓勵這種行為還賦予管理人有請求受益人償還其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權利。
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所謂法定義務是指法律上直接規(guī)定的義務,它既包括因民法的直接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義務,也包括因為其它法的直接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義務。所謂約定義務是指基于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的約定而發(fā)生的義務,也就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合同而產生的義務。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管理人有管理的義務,不論該義務是其主義務還是其附隨義務,管理人的管理都是有義務的行為,就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管理人有無管理的義務,應該以管理人管理事務當時的客觀情況而定,既不能以管理人主觀的認識為標準,也不能以管理后的情況為標準,管理人有無管理管理義務僅僅是指著手管理之時而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