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的民事責任

導讀:
無因管理的民事責任由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基于無因管理這一法津事實,便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即產生了管理人與本人雙方的民事責任。筆者認為,無因管理引起的民事責任包括三個方面。無因管理行為可能帶來的損失除以上兩個方面外,還包括給他人帶來的損失,無因管理是一種合法行為,但如客觀上對他人造成的損失,對受害的其他人則是受損行為。那么無因管理的民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的民事責任由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基于無因管理這一法津事實,便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即產生了管理人與本人雙方的民事責任。筆者認為,無因管理引起的民事責任包括三個方面。無因管理行為可能帶來的損失除以上兩個方面外,還包括給他人帶來的損失,無因管理是一種合法行為,但如客觀上對他人造成的損失,對受害的其他人則是受損行為。關于無因管理的民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的民事責任
由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基于無因管理這一法津事實,便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即產生了管理人與本人雙方的民事責任。筆者認為,無因管理引起的民事責任包括三個方面。
1.管理人對本人的責任
無因管理人事先沒有與本人發生法律關系,法律并未對其進行約束,但是只要他實施了管理行為,就必須盡到一定的責任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其宗旨是為了督促管理人盡最大努力去保護本人利益避免不負責任的管理行為而造成損失,以實現無因管理的目的,保證社會財產的安全,但管理人的責任應是有一定范圍的,筆者認為,該范圍應限于兩個方面。
(1)完成管理行為的責任,對他人事務是否實施管理,這完全取決于管理人個人的意志。但是,管理人一旦施行了管理行為就一定要進行到底,不得半途而廢,任意中止管理。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使管理人失去管理能力除外,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無因管理是由管理人實施而對本人產生直接利害后果的行為,是非出自本人意愿的,但它是有益于本人的,因此,依法律規定,本人對管理人也負有一定的義務,具體表現為:
(1)對管理中合理費用的補償責任。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只要是必須的、合理的,則本人有義務予以補償。管理人實施管理行為時應該堅持經濟實用有效的原則,不得隨意使用不恰當的方法進行管理,以免給本人帶來更大的損失。至于管理費用的具體數額當然要因事而宜,但必須以實際支付的費用為限,管理人除得以請求補償必要的費用外,不得向本人索取報酬和假借其他名義變相索取報酬。總之一句話,只要管理人確為本人利益而實施管理行為,采用的方法是恰當的,且盡了足夠的管理義務,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力不能及而未給本人帶來利益本人仍應負補償義務,如果未達到管理目的是由于管理人努力不夠造成的,本人則可不負或少負義務責任。
(2)對管理人在管理中的財產,人身損害的責任。管理人在管理中,常會造成自己的財產損失,如工具損壞、牲畜的傷亡等,有時可能造成人身傷亡。這些損失如是由于管理行為直接引起的,本人就應當承擔財產責任,其并非管理行為直接造成的,而是在管理行為實施前后,或者與管理行為本身無關的事由造成的,則不能由本人負責。如果損失是可以避免的,只是由于管理人自己不慎引起或擴大,則不能一概由本人負責,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減免本人的賠償責任。
3、無因管理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責任。
無因管理行為可能帶來的損失除以上兩個方面外,還包括給他人帶來的損失,無因管理是一種合法行為,但如客觀上對他人造成的損失,對受害的其他人則是受損行為。因此,他人的財產損失應該得到補償。而不能將損失無端轉嫁到他人身上。那么,這種賠償責任應該由哪一方承擔呢,筆者認為應根據不同情況而定,具體表現為:
(1)如管理行為必須通過損失他人利益才能達到目的的,應由本人負責賠償。
(2)因管理行為造成本人財產損失的責任,管理人從主觀上來講一般都是為了使本人的財產免遭損失而實施的管理行為的,但也不否認有時事與愿違,帶來相反的結果。因無因管理給本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作具體分析:首先,從客觀上看,管理人的行為給本人帶來的受益(包括避免的損失)超過管理人過失造成的財產損失,那么管理行為應視作本人得到利益的行為不應再追究管理人的責任,相反,如果管理人的行為使本人受益不大,以至于不足抵銷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則應由管理人承擔一定的責任。其次,從主觀上講,如果財產損失是由管理人漫不經心,不負責任造成的,是顯而易見或重大過失引起,則應負一定責任,總之,管理人的責任,就依主客觀條件相結合,依損失的大小和過失程度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