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的免責適用

導讀:
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的免責適用無因管理與其它管理不同,輕過失免責,但如果是故意的或發生重大過失的情況,管理人才承擔責任,其他情況下發生損害的,管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之一種,無因管理行為是法律積極肯定的合法行為,也是道德應當大加鼓勵的行為,無因管理人對遺失物的占有,同樣應當得到法律的肯定和道德的鼓勵。無因管理是出于“好意”,把由此而發生的占有歸入無權占有的“惡意”狀態,與社會一般觀念不符。無因管理的“好意”,與善意占有的道德評價也有不同。筆者認為,拾得人于占有期間,因輕過失喪失對拾*物占有的,無需承擔民事責任。那么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的免責適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的免責適用無因管理與其它管理不同,輕過失免責,但如果是故意的或發生重大過失的情況,管理人才承擔責任,其他情況下發生損害的,管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之一種,無因管理行為是法律積極肯定的合法行為,也是道德應當大加鼓勵的行為,無因管理人對遺失物的占有,同樣應當得到法律的肯定和道德的鼓勵。無因管理是出于“好意”,把由此而發生的占有歸入無權占有的“惡意”狀態,與社會一般觀念不符。無因管理的“好意”,與善意占有的道德評價也有不同。筆者認為,拾得人于占有期間,因輕過失喪失對拾*物占有的,無需承擔民事責任。關于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的免責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的免責適用
無因管理與其它管理不同,輕過失免責,但如果是故意的或發生重大過失的情況,管理人才承擔責任,其他情況下發生損害的,管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之一種,無因管理行為是法律積極肯定的合法行為,也是道德應當大加鼓勵的行為,無因管理人對遺失物的占有,同樣應當得到法律的肯定和道德的鼓勵。而無權占有也不僅僅是對事實的描述,也包括了法律和道德否定性的評價。
不少學者認為“善意”與“惡意”絕不是道德評價,而僅指是否知情。不過筆者認為,固然“善意”行為是在不知情的狀態下進行的行為,“惡意”行為是在知情的狀態下進行的行為,但兩者的區分,不僅有法律上的效力評價、過錯評價,也包含有道德上的善惡評價。不知可為而為與知不可為而為,評價自有不同。無因管理是出于“好意”,把由此而發生的占有歸入無權占有的“惡意”狀態,與社會一般觀念不符。無因管理的“好意”,與善意占有的道德評價也有不同。無因管理場合的“好意”是為他人;善意占有中的“善意”是為自己。
在拾得人對遺失物進行無因管理場合,認定其對遺失物的占有為有權占有,對鼓勵拾取遺失物是有道德鼓勵價值的;而將其認定為無權占有,就會產生道德上的可非難性。
上述道德鼓勵價值,還具體表現為輕過失免責法律規則的適用。我國《物權法》第111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惫P者認為,該輕過失免責的“優惠”規定,其適用對象應限于對遺失物進行無因管理的拾得人。按文義解釋,條文中的“滅失”是指拾*物在物理意義上的滅失。筆者認為,拾得人(無因管理人)于占有期間,因輕過失喪失對拾*物占有的,無需承擔民事責任。例如,拾得的小牛走失,拾得人對此若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負返還或賠償的責任。輕過失免責,體現了法律對助人為樂良好道德行為的鼓勵。相反,若拾得人并未對遺失物進行無因管理,其對遺失物之無權占有屬于侵權行為或處于不法狀態,則不應當“享用”這種鼓勵。
惡意占有是故意侵權行為,自不屬輕過失免責之列。我國《物權法》關于遺失物和占有的條文中,均無善意占有輕過失免責的規定。由占有人事實行為產生的無權占有,有故意或過失者,屬于一般侵權行為。無過失無權占有,也處于不法狀態。無權占有人輕過失不能免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