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利益是什么

導讀:
而無因管理是法律在獎勵人類互助行為的考慮下對“干涉他人之事為違法”規定的突破,它是法律為鼓勵行善而對人類道義行為嘉獎的產物,但相對于先于法律存在的自然權利而言,無因管理沒有適用的空間是其應有之義。并且筆者認為在目前這樣一個提倡“人權”的國際環境下,把出于無因管理行為投保的人身保險合同一概認定為沒有保險利益能切切實實地保障好公民的自然權利,符合國際潮流趨勢,有利于國際交流。無因管理在責任保險中的利益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那么無因管理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利益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無因管理是法律在獎勵人類互助行為的考慮下對“干涉他人之事為違法”規定的突破,它是法律為鼓勵行善而對人類道義行為嘉獎的產物,但相對于先于法律存在的自然權利而言,無因管理沒有適用的空間是其應有之義。并且筆者認為在目前這樣一個提倡“人權”的國際環境下,把出于無因管理行為投保的人身保險合同一概認定為沒有保險利益能切切實實地保障好公民的自然權利,符合國際潮流趨勢,有利于國際交流。無因管理在責任保險中的利益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關于無因管理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利益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利益是什么
我國《保險法》第52條規定,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在人身保險合同上,保險利益體現為投保人對自己的壽命或者身體所具有的所屬關系,與他人之間所具有的親屬關系或者信賴關系。
對于人身保險合同來說,筆者認為人們對自己的壽命和身體享有的權利是人類在自然狀態就有的自然權利,帶有強烈的專屬性,這種權利排除他人的干涉,不需要他人意志和行為的介入也無需征得他人的同意就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行使,到了國家狀態,人們雖然讓渡了自己一部分權利,但是這些關乎生存的自然權利應該不僅不可限制和剝奪,也應該完全不允許他人來干涉。而無因管理是法律在獎勵人類互助行為的考慮下對“干涉他人之事為違法”規定的突破,它是法律為鼓勵行善而對人類道義行為嘉獎的產物,但相對于先于法律存在的自然權利而言,無因管理沒有適用的空間是其應有之義。并且筆者認為在目前這樣一個提倡“人權”的國際環境下,把出于無因管理行為投保的人身保險合同一概認定為沒有保險利益能切切實實地保障好公民的自然權利,符合國際潮流趨勢,有利于國際交流。
無因管理在責任保險中的利益
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現行《保險法》中并沒有把責任保險合同單列出來,而是放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規定,它的保險利益的概念與根據法律利益理論產生法律責任類的保險利益相關聯。一個人對于許許多多的個人負有潛在的侵權責任。對他人負有潛在侵權責任的人就對投保責任保險以保護自己不受他人責任的侵害具有了保險利益。筆者認為侵權行為是不適用代理的,據此類推,責任保險合同中所蘊含的侵權責任也不應該由他人代為管理。不過,當管理人與被保險人具有某種關系或者與標的物有某種關系時,可能使得投保人要負有替代責任,這時還是有保險利益的存在。例如;父親已經把汽車的所有權轉讓給了兒子,父親雖然不是所有權人,但根據家庭車輛原則,他負有潛在的責任,有訂立責任保險合同所需的保險利益,保險人在承保后負有危險承擔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