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管對方財產是否構成無因管理

導讀:
戀愛時管對方財產是否構成無因管理案情簡介:原告與被告系戀愛關系,雙方為了結婚,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與他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C市房屋一套,并于2007年8月24日經登記取得了系爭房屋的產權,產權人為被告。原告認為原、被告間并無代理合同或贈與合同,原告為了被告的利益,在無法定或約定事由的情況下進行了管理,被告應當基于無因管理,給予原告補償。因此,本案中原告盡管有為被告利益管理事務,但由于雙方之間并非無法律上的義務,因此原告的行為并不構成無因管理。那么戀愛時管對方財產是否構成無因管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戀愛時管對方財產是否構成無因管理案情簡介:原告與被告系戀愛關系,雙方為了結婚,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與他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C市房屋一套,并于2007年8月24日經登記取得了系爭房屋的產權,產權人為被告。原告認為原、被告間并無代理合同或贈與合同,原告為了被告的利益,在無法定或約定事由的情況下進行了管理,被告應當基于無因管理,給予原告補償。因此,本案中原告盡管有為被告利益管理事務,但由于雙方之間并非無法律上的義務,因此原告的行為并不構成無因管理。關于戀愛時管對方財產是否構成無因管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戀愛時管對方財產是否構成無因管理
案情簡介:
原告與被告系戀愛關系,雙方為了結婚,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與他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C市房屋一套,并于2007年8月24日經登記取得了系爭房屋的產權,產權人為被告。2008年10月,原告搬入系爭房屋內居住至今。系爭房屋的驗房、交接、辦證等手續及房屋裝潢均由原告辦理。2009年10月,被告要求原告搬出系爭房屋,雙方的戀愛關系結束。
原告認為原、被告間并無代理合同或贈與合同,原告為了被告的利益,在無法定或約定事由的情況下進行了管理,被告應當基于無因管理,給予原告補償。故起訴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驗房、接房、辦證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本費及裝修成本費用共計3.52萬元,以及原告在驗房、接房、辦證過程中所產生的勞務費2萬元。
審理中,原、被告達成一致:被告支付原告在驗房、交接房屋、辦證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本費用及裝潢成本費用共計3.2萬元。在C市房屋中的傳真機一部歸原告所有,該房屋的固定裝潢歸被告所有,該房屋中的格力牌掛壁式空調一臺歸被告所有。
案件爭議的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對原告管理行為的承認是發生委托代理的法律效果,還是發生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法院判決:
一、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在C市房屋的驗房、交接房屋、辦證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本費用及裝潢成本費用共計人民幣3.2萬元,在該房屋中的傳真機一部歸原告所有,該房屋的固定裝潢歸被告所有,該房屋中的格力牌掛壁式空調一臺歸被告所有;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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