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代保管借記卡存款用完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

導讀:
將代保管借記卡存款用完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將代保管借記卡存款用完是不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的但是屬于侵占的行為數額達到較大并且不歸還的會構成侵占罪。信用卡詐騙罪怎樣認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
將代保管借記卡存款用完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將代保管借記卡存款用完是不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的但是屬于侵占的行為數額達到較大并且不歸還的會構成侵占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信用卡詐騙罪怎樣認定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
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
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一條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