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是否構成詐騙罪

導讀:
借錢不還是否構成詐騙罪
借錢不還是否構成詐騙罪?欠錢不還屬于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警方介入得會很淺,不會深入進去,最多也就是調解調解,不會立案。如果以欺詐罪來報案,那么警方會非常慎重,欠錢不還的人是否能構成欺詐罪還不一定,所以,通過報警是無法解決欠錢不還這個問題的。
借錢不還構成詐騙罪的標準
是不是詐騙和借錢多少沒有必然的聯系。如果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在借款時采用了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如虛構借款用于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導致出借人產生錯誤的認識,誤信行為人有還款的能力,在借到錢后,行為人在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就可以算詐騙,否則不算詐騙。一般遭遇借錢不還的,向對方催收后依舊不還的,應當及時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錯誤認識并“自愿”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1]借貸式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借款為名轉移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本案中,羅小兵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間有借款的口頭約定,還有支付本息的行為,雖然還不起借款,但其行為屬于民間借貸,并非詐騙。那么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在表現形式上有什么區別呢?我們如何在具體案件中進行判斷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二)行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于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后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于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于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