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量刑標準是多少

導讀: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信用卡詐騙罪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包括對規定限額、規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而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的對象則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財物,同時信用卡在信用卡詐騙罪中是犯罪工具,為本罪所獨有;4、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而盜竊罪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后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為只能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5、主體要件不同。盜竊罪為一般主體,只要是年滿16周歲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均構成本罪;而信用卡詐騙罪僅限于合法持卡人。
一、信用卡犯罪量刑標準是多少
1、信用卡犯罪量刑標準為:如果犯罪人利用信用卡進行了相關詐騙活動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該進行追訴。數額較大的,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可處以無期徒刑,并沒收財產。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罪的區別是什么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時間不同。盜竊罪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于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信用卡詐騙罪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包括對規定限額、規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而盜竊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信用卡詐騙罪的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經催收不還,另一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經催收不還的;
3、犯罪對象不同。而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的對象則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財物,同時信用卡在信用卡詐騙罪中是犯罪工具,為本罪所獨有;
4、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而盜竊罪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后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為只能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
5、主體要件不同。盜竊罪為一般主體,只要是年滿16周歲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均構成本罪;而信用卡詐騙罪僅限于合法持卡人。騙領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經申辦程序而基于諸如借用、拾取、收買、盜竊、搶劫等行為持有信用卡的人員,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