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無因管理之債能否行使抵銷權

導讀:
抵銷可以避免互負債務的雙方當事人分別請求清償、分別履行,提高了清償的效率,因此被廣泛使用。但是有些債務是不可以抵銷的,那么民法典中無因管理之債能否行使抵銷權呢?下面將由大律網的小編為您解答這一相關問題。
一、民法典中無因管理之債能否行使抵銷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無因管理之債是可以抵銷的,只要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且沒有不得抵銷的情形就可以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法定抵銷。當然,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也可以抵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二、法定抵銷有哪些要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雙方互負的債務,必須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
3、必須是主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4、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