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產證過戶時能否知道賣方有抵押

導讀:
進行房屋買賣交易時,房屋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的,所以要辦理房屋過戶登記。而房屋是可以抵押的財產之一。房屋被抵押的,債權人取得抵押權,那么民法典房產證過戶時能不能知道賣方有抵押?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房產證過戶時能否知道賣方有抵押
房屋過戶時,如果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后,抵押權未注銷時,過戶時就會知道房屋有沒有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二、房屋過戶需要哪些資料
通常來說,房屋過戶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審原件,收復印件);
(3)交易評估報告;
(4)存量房合同;
(5)房屋交易登記申請表;
(6)土地納稅登記簿;
(7)賣方資料: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審原件,收復印件);若為單身的,需到派出所或民政局開具單身證明,或到公證處公證;若為離婚的,需離婚證或民事判決書,并提供財產分割協議及至今仍單身的證明;
(8)買方資料:身份證(審原件,收復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9)《房屋所有權證》圖紙頁若為電腦打印的,需復印兩份,一份留房地局存檔,一份附在新《房屋所有權證》后,可免測丈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領取房產證時需在公司權證人員的陪同下,本人帶身份證原件、交易收件單領取(收件擔保方保管)。
房屋過戶在現實中有多種情形,不同的過戶所需的資料不一,例如繼承過戶中需要準備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