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樓房哪些范圍是業主權利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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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樓房哪些范圍是業主權利
業主可以對樓房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業主可以共同決定事項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業主可以共同決定事項包括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