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電梯貼廣告侵犯業主權利了嗎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住宅小區的房屋都是帶電梯的,有些物業服務公司,會在小區的電梯內投放廣告,從而收取一定數額的廣告費,那么民法典電梯貼廣告是不是侵犯了業主的權利?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電梯貼廣告侵犯業主權利了嗎
電梯張貼廣告是不是侵犯業主權利,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物業公司占有廣告收益的,屬于侵犯業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八十二條【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二、物業私攬小區廣告收入,業主如何維權
首先,小區廣告的收入,應該歸全體小區業主所有。
法律上規定了,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其中,共有部分指的是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對這些地方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包括是否設置廣告、如何收費、廣告收益如何處分等。
因此,小區內設置廣告,應當經過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或授權,物業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對于小區廣告的收入,應由全體業主享有,物業公司不能私攬。
如果物業公司私攬小區內的廣告收入,業主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1、小區業主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明確約定對小區廣告的引入、收益的分配以及違約責任等問題。
2、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可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3、還可以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