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屋不得轉租轉讓二房東是否能出租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房屋出租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出租房屋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要載明租賃期限、租金數額、支付方式等內容,民法典房屋不得轉租轉讓二房東能不否能出租?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房屋不得轉租轉讓二房東是否能出租
民法典規定,房屋租賃時約定不得轉租的,房屋的承租人不得轉租房屋,如果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轉租期間效力】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
1、租賃物的名稱
租賃物是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出租人、承租人權利義務的核心。沒有租賃物,租賃合同就無法付諸履行,因此,它是租賃合同的首要條款。
2、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
只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出租人才能準確的履行交付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才能準確接受租賃物。同時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條款也是雙方當事人責任劃分的依據。租賃物的數量應填寫準確,計量單位要使用《計量法》規定的單位。租賃物的質量要求要在合同中列明,同時還要規定合理的磨損或消耗標準。
3、租賃物的用途
當事人雙方在租賃合同中,必須寫明租賃物的具體用途。承租人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租賃物,如果違反合同規定的用途或擅自轉租給第三人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時,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租賃期限
當事人可以約定明確期限,也可以不約定明確期限。對于約定明確期限的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合同自然終止,承租人須返還原物。但雙方當事人皆可以依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將租賃期限延長,此即“續租”。對于未約定期限的租賃合同,不應理解為永久租賃,而應理解為任意期限;承租人有權在任意時間提出退租,而出租人也有權在任意時間撤租,當然,出租人在撤租之前,應給予承租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5、租金
租金繳納是合同的主要和必備條款。租金的標準,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簽訂;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同時,對租金是一次繳納還是分次繳納,每次繳納的具體時間都應在合同中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