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屋在執行階段能否轉租

導讀:
房屋所有人可以出租房屋的,出租房屋時一般要簽訂租賃合同。而房屋的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的,可以轉租房屋給第三人,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房屋租賃期限,那么民法典房屋在執行階段能不能轉租?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房屋在執行階段能否轉租
民法典規定,房屋經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以轉租房屋。所以房屋在執行階段也可以轉租的,但出租人要告知次承租人房屋執行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五條【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租的房子被強制執行了怎么辦
1、租賃合同在法院強制執行前形成
如果房東與租客的租賃合同在法院強制執行前就已經簽訂,那么租賃合同的效力就應該優先于法院查封的權利。租客可以繼續承租該房屋。
這時候,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租客可以通過案外人異議的方式向法院主張自己的租賃權,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
法院審查租賃關系的有效性,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租賃合同真實有效;
(2)租賃合同訂立的時間在法院強制執行之前;
(3)承租人已經根據租賃合同占有和使用該房屋。
租客提出書面異議的結果:
(1)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租客可以繼續使用該房屋;
(2)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租客對裁定不服的,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租賃合同在法院強制執行后形成
如果房東與租客的租賃合同是在法院強制執行之后才形成,那么租客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租客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
租客提出書面異議的結果:
(1)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
(2)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