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規定轉租,承租人不得轉讓

導讀:
申請人林先生租用了被申請人王女士位于市區一店面用于經營母嬰用品,租期三年,每年租金為22000元,每半年付款一次。王女士得知后,直接將店面鎖起來,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林先生以王女士不同意轉租,其受到經濟損失為由,要求王女士賠償其經濟損失22000元。泉州仲裁委員會審理認為,雖然合同合法有效,但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時,沒有約定在承租期間可由承租人轉租的條款,且被申請人也不同意轉租,因此,林先生的賠償仲裁請求沒有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該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合同未規定轉租,承租人不得轉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申請人林先生租用了被申請人王女士位于市區一店面用于經營母嬰用品,租期三年,每年租金為22000元,每半年付款一次。王女士得知后,直接將店面鎖起來,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林先生以王女士不同意轉租,其受到經濟損失為由,要求王女士賠償其經濟損失22000元。泉州仲裁委員會審理認為,雖然合同合法有效,但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時,沒有約定在承租期間可由承租人轉租的條款,且被申請人也不同意轉租,因此,林先生的賠償仲裁請求沒有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該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關于合同未規定轉租,承租人不得轉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申請人林先生租用了被申請人王女士位于市區一店面用于經營母嬰用品,租期三年,每年租金為22000元,每半年付款一次。雙方還約定:期滿后如續租,雙方另行簽訂協議。申請人支付了半年租金11000元后開始經營,由于經營不善,生意慘淡,林先生就將該店面轉租給他人。王女士得知后,直接將店面鎖起來,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林先生以王女士不同意轉租,其受到經濟損失為由,要求王女士賠償其經濟損失22000元。
林先生認為,自己租用王女士的店面經營使用,享有對該房屋的使用支配權。王女士則認為,林先生將店面盤給了他人,等于進行了轉租,雙方簽訂的協議中沒有約定此項。
泉州仲裁委員會審理認為,雖然合同合法有效,但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時,沒有約定在承租期間可由承租人轉租的條款,且被申請人也不同意轉租,因此,林先生的賠償仲裁請求沒有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案件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該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時,雙方沒有約定在承租期間可由承租人轉租的條款,且被申請人也不同意轉租,因此,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賠償其損失沒有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
(本文來源:東南早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