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的主要區別

導讀:
主體范圍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包括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提供勞務的范圍不同勞動者提供勞務的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般都會對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進行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雇傭合同是受雇者在一定期間內向雇主提供勞動力,由雇主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協議。
主體范圍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包括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同時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和第63條的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關系也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因此,如果用工主體僅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辦理獲得合法主體資格的手續,但已經具備了“用人單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將其認定為勞動中的“用人單位”,只是該“用人單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違法問題,應當由工商部門予以糾正)。從上述范圍可知,勞動合同中的用工單位不包含自然人。
雇傭合同的主體是雇主和受雇人,其中雇主范圍相當廣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主體地位不同
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的領導與安排。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允許勞動者在其一家單位上班。但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單位用工方面。
雇傭關系中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它們之間是一種“勞務”與“報酬”之間的交換,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傭方的內部規定,受雇人還可以同時選擇給兩家以上的雇傭方提供勞務。
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更多地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序、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于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雇傭合同更多地體現當事人的合意,是當事人協調一致的結果,法律不過分干預。
法律淵源不同
勞動合同屬于獨立的合同種類,由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調整。
雇傭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
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爭議應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勞動合同的解除應當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雇傭合同在糾紛發生后當事人無須經過仲裁,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雇傭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目的不同
勞動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其“人”為中心,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雇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系以雇傭人對勞務人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
提供勞務的范圍不同
勞動者提供勞務的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般都會對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進行約定。
受雇者提供的勞務十分廣泛,凡法律調整的服務均可以適用于雇傭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