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和外包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典調整,而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來規范調整。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一、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和外包的區別是什么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系,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用工單位的成員即可提供勞務。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獲得工資除雙方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法律未做過多約束。
4、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典調整,而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來規范調整。
6、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糾紛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無須“仲裁前置”。
8、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賠償
1、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兩種情況,賠償不同。
2、一種是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保持現有條件或提高現有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
3、另一種是用人單位降低現有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賠償雙倍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