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qū)別



1、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jù),屬于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jīng)濟法律關系的依據(jù),屬于民法、經(jīng)濟法的范疇。2、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