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施工合同和專業分包合同(勞務派遣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的區別)

導讀:
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專業工程分包純臘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企業即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動,勞務分包的發包人可以是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當事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法律分析:專業分包的發包人只能是總承包人,涉及三方當事人。
分包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如果分包符合法律規定,那么 勞務分包 合同是合法的。 勞務合同 與分包合同的區別在于:
1、在同樣具備資質的情況下,包工不包料是勞務合同,包工包料是分包合同。
2、合同效力不一樣,專業分包是要征得發包人的同意,而勞務分包不需要。
3、承擔責任的范圍不一樣,專業分包,總包要對分包工程實施管理,意分包雙方要對分包的工程及質量缺陷向發包人 承擔連帶責任 。宴亮而勞務分包人可自行管理,并且只對總分包人或卜肢專業分包人負責,總包人或專業分包人對發包人負責, 勞務分包人對以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型祥世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勞務分包合同和專業分包合同的區別
答: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專業工程分包純臘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企業即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動。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其區別是:
(1)分包主體的資質不同。專業工程分包持有的是專業承包企業的資質,其不同資質條件共有地基與基礎工程等60種;勞務分包人持有的是勞務作業企業資質,其不同資質條件共有木工作業等13種。
(2)合同標的的指向不同。專業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標的是分部分項的工程,計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現形式主要體現為包工包料;勞務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勞務,計取的是人工費,其表現形式為包工不包料,俗稱“包清工”。
(3)分包條件的限制不同。總承包人對工程分包有一系列的限制,并且必須具備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事先經發包人的同意;而總包人包括工程分包人的勞務分包則無需事先獲得發包人的同意。
(4)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專業工程分包條件下,總包要對分包工程實施管理,總分包雙方要對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質量缺陷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勞務分包條件下,分包人可自行進行管理,并且只對總包或者工程分包人負責,總包和工程分包人對發包人責任,勞務分包人對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工程承發包領域還存在有一種違法分包行為,違法分包是針對專業工程分包而言的非法行為。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這是國家法律對違法分包的四條禁令,違法者四條禁令的分包行為均是非法的無效的行掘宏為。
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
法律分析:專業分包的發包人只能是總承包人,涉及三方當事人;勞務分包的發包人可以是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當事人;專業分包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就專業工程對總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承包人僅就勞務作業對勞務發包人負責,對總發包人不直接承歷前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肢渣清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梁爛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勞務分包和專業分包的區別
區別之處有:
1、專業分包的內容是分步分項工程,計取的是工程款,表現為包工包料;勞務分包的內容是工程中的勞務,計取的是人工費,表現為包工不包料,俗稱“清包”。
2、專業分包的發包人只能是總承包人,涉及三方當事人;勞務分包的發包人可以是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當事人。
3、分包專業工程,除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總發包人同意;分包勞務作業無需總發包人同意。
4、專業分包承包人不能再次分包,但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勞務承包人不能將勞務作業再次分包。
5、專業分包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就專業工程對總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承包人僅就勞務作業對勞務發包人負責,對總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轉包無效,第七條明確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核氏工程違纖氏碰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毀談效的,不予支持。
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的區別
1、分包主體不賀攔殲同。專業分包人持有的是專業承包企業的資質;
2、合同的對象不同;
3、條件不同。專業分包合同必須經發包人同意,勞務分包合同無須發包人同意;
4、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專業分包條件下,總分包雙方要對分包工程及其質量向發包人負責,勞務分包條禪沖件下,勞務分包人對發包人不直衡讓接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
勞務分包資質辦理流程是什么
1、建筑業企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
2、申請企業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所在區縣建筑業管理部門提交資質申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區縣建筑業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市建管處施工科;
3、施工科對資質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公示;
4、公示完成后,無異議的予以核準、報省建管局備案、打印資質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