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讓轉簽另一家公司是否合法

導讀:
二、單位沒有續簽合同如何補償1、勞動者未繼續在單位工作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工作年限及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2、勞動者繼續在單位工作的,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一、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讓轉簽另一家公司是否合法
1、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讓轉簽另一家公司不合法,而且單位應賠償你經濟補償金。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單位沒有續簽合同如何補償
1、勞動者未繼續在單位工作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工作年限及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2、勞動者繼續在單位工作的,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