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資是多少

導讀: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一、臨時工工資標準是多少
1、臨時工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為24元/小時,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為56元/小時。臨時工和用人單位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勞動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法律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工資標準實際上是由用人單位確定的,但用人單位制定的工資標準不能少于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公司招聘臨時工的話,也可以不簽訂書面協議,而且隨時隨地能終止用工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