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合同不到七天沒有工資



單位和員工約定不滿7天不發放工資的約定是不合法的,只要員工付出了勞動,員工就有享受勞動報酬的權利。員工可以先和單位進行協商;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由勞動部門進行調節;在調節不成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