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調解程序是什么

導讀:
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一、勞動爭議的調解程序是什么
1、勞動爭議調解程序為:
(1)當事人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申請的形式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
(2)調解組織受理調解后組織展開調解;
(3)經第三方組織調解可以達成調解協議的,由調解組織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4)若15日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則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此外,即使是已經達成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仍然可以申請仲裁。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二、勞動仲裁階段有哪幾種管轄
1、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如果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2、據此,勞動爭議的仲裁管轄,如果職工和企業都在同一個轄區,那就由所在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企業和職工分別屬于不同的轄區,則以職工的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即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為管轄地;
3、但是上述規定,往往出現不方便職工的情形發生。規定可以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