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爭議的時效和程序問題

導讀:
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結束調解,即中止期間不得超過30日。那么關于勞動爭議的時效和程序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結束調解,即中止期間不得超過30日。關于關于勞動爭議的時效和程序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 關于勞動爭議的時效
《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結束調解,即中止期間不得超過30日。結束調解之日起,當事人的申訴時效繼續計算。調解超過30日的,申訴時效從30日之后的第一天繼續計算。
★關于勞動爭議的程序
關于未經仲裁程序而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如果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提起訴訟后又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書面裁定先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只要該勞動爭議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正在對該勞動爭議進行審理,或者對實體內容作出調解、裁定或判決的,仲裁委員會則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