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

導讀:
”第八十二條規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需要強調的是,這里所說的 60日內,不是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從李某的情況來看,沒有超過仲裁時效。”可見,勞動糾紛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其起訴的時效規定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八十二條規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需要強調的是,這里所說的 60日內,不是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從李某的情況來看,沒有超過仲裁時效。”可見,勞動糾紛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其起訴的時效規定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 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十二條規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需要強調的是,這里所說的 60日內,不是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從李某的情況來看,沒有超過仲裁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 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見,勞動糾紛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其起訴的時效規定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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