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勞動爭議有無超過申訴時效?

導讀:
2008年7月,H某以J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為由申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J公司支付2006年7月至2008年2月的加班工資。而H某直到2008年7月才提出申訴,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提出申訴。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H某超過了申訴時效為由駁回了H某的申訴請求。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故本案在H某是否超過申訴時效的問題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意見值得商榷。那么該勞動爭議有無超過申訴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8年7月,H某以J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為由申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J公司支付2006年7月至2008年2月的加班工資。而H某直到2008年7月才提出申訴,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提出申訴。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H某超過了申訴時效為由駁回了H某的申訴請求。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故本案在H某是否超過申訴時效的問題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意見值得商榷。關于該勞動爭議有無超過申訴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H某自2001年入職深圳市J公司,目前尚未離職。2008年3月,J公司進行工資改革,改變了以前工資計算方法。2008年7月,H某以J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為由申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J公司支付2006年7月至2008年2月的加班工資。
【裁判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2008年3月J公司進行工資改革時,H某明知工資計算方法與之前的不同,如果J公司此前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H某在2008年3月就“明知或者應知”。而H某直到2008年7月才提出申訴,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提出申訴。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H某超過了申訴時效為由駁回了H某的申訴請求。
【律師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故本案在H某是否超過申訴時效的問題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意見值得商榷。本案目前正在法院訴訟過程中,也歡迎大家提出自己的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