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申訴維權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否中斷

導讀:
我媽不服,因不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便向紀檢和信訪局等部門申訴維權。信訪局書面答復:此事應向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請仲裁。否則屬超過法定申請仲裁時效,其仲裁申請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如果你媽收到單位的辭退決定書面通知之日起,或者沒有收到辭退決定書面通知,但從知道被辭退而提出異議要求維權之日起,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起算時間,60日內提出申請仲裁的,為法定時效。期間沒有申請仲裁向信訪局申訴而發生時效中斷,從接到信訪局通知之日起重新計算60 日的申請仲裁時效。那么信訪申訴維權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否中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媽不服,因不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便向紀檢和信訪局等部門申訴維權。信訪局書面答復:此事應向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請仲裁。否則屬超過法定申請仲裁時效,其仲裁申請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如果你媽收到單位的辭退決定書面通知之日起,或者沒有收到辭退決定書面通知,但從知道被辭退而提出異議要求維權之日起,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起算時間,60日內提出申請仲裁的,為法定時效。期間沒有申請仲裁向信訪局申訴而發生時效中斷,從接到信訪局通知之日起重新計算60 日的申請仲裁時效。關于信訪申訴維權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否中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龔律師:
我媽因舉報單位的違紀行為,被領導打擊報復,借故將她辭退。我媽不服,因不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便向紀檢和信訪局等部門申訴維權。信訪局書面答復:此事應向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請仲裁。于是我媽才懂得申請勞動仲裁。可仲裁委卻認為我媽超過了60日的申請時效。請問,我媽到有關部門申訴維權的時間應否在申請仲裁的時效內扣除?
讀者 黃 虹
黃 虹讀者:
按我國《勞動法》第82條的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否則屬超過法定申請仲裁時效,其仲裁申請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第(二)項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第13條規定:“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因此,如果你媽收到單位的辭退決定書面通知之日起,或者沒有收到辭退決定書面通知,但從知道被辭退而提出異議要求維權之日起,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起算時間,60日內提出申請仲裁的,為法定時效。期間沒有申請仲裁向信訪局申訴而發生時效中斷,從接到信訪局通知之日起重新計算60 日的申請仲裁時效。你可據此計算是否屬過法定的申請時效。
此外,如果你媽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