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是否可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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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別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果申請人、被申請人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簡要寫明申請人提出調解的目的和具體請求事項。應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勞動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以及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情節和后果。要根據勞動糾紛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闡明申請人對糾紛的性質、被申請人的責任以及如何解決糾紛的看法。那么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格式和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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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福州市農民工維權工作站站長、福州新世通律師事務所律師翁齊斌說,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一年時效并非絕對。在這些情形下,一年時效期間發生中斷,仲裁時效期間自勞動者主張權利、尋求救濟、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時起重新計算一年期間。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者可隨時提出仲裁申請。那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為幾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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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3種情形下時效期間計算可不受1年時間限制。中國勞動仲裁網pk;F-R$c%_曾凌說,仲裁時效期間內,勞動者有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的表現或用人單位確認勞動者權利的,1年時效期間即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那么三種情況下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可中斷重新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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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仲裁一般分為四個步驟:當事人申請、審查受理、仲裁前的準備、仲裁審理。其中當事人申請是勞動仲裁程中及為重要部分,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否者難以通過第二步的審查。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后,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 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 符合要求;申請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那么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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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為一年 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時規定,訴訟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那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為一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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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司法實踐中一般將因不可抗力和有正當理由超過60天,作為仍然可以受理的事由。根據勞動法和工會法,工會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負會有維護勞動者權益的相應職責,可調解雙方糾紛。目前,“正當理由”可掌握在因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及本人患重大疾病等情形。那么超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可以受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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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來解決,其中協商、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也是處理勞動爭議最重要的程序,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是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而是應該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能起訴。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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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仲裁申請書中的請求事項,要求明確和具體,不能糊涂不清,勞動仲裁裁決是以申請人的請求為限進行裁決的。所列請求事項當邏輯清晰,一一列出。那么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請求事項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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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新法將勞動仲裁時效期限延長為一年,有利于勞動者維權。新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并明確了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那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到底是多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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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那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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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計算勞動爭議申請時效2003年10月,我與長春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中約定的勞動期限為4年,并約定了工作內容、工資報酬、福利待遇等事項。長春劉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60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如何計算勞動爭議申請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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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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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5開庭前準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2對于勞動仲裁申請的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4提交證據當事人雙方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規定和仲裁委要求提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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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工作期間,每天按時上下班,從未休息過一天。合同到期后,醫院未和我續簽勞動合同,一直工作到至今。如今,我想申請勞動仲裁,請問是否錯過了員工賠償請求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你一直還在單位上班,仲裁時效并沒有過。那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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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法律服務是小而美好還是大而全好? 答案:適合的才是最好的。 今天來咨詢的一個老板,團隊十個人,因為團隊出了勞動爭議,所以想規范一下自己的勞動用工。老板的想法很好,但是咨詢了幾家都讓他去做一個用工的專項,動輒十幾萬。老板舍不得,自己花錢買了全套用工資料包,很全,但是也一直扔著用不上。 真的是不懂用嗎?并不是。而是老板也意識到當企業體量沒有到一定規模的時候,組織系統承載不了過于復雜的運作體系。所以最后老板選擇了跟我們合作,因為我們建議就是做一個簡單的顧問合作就好,單獨梳理一下勞動管理的流程鏈條,完善幾份合同,這才是最匹配的服務。 老板開心地成交了,適合的才是最好的??????
受到公司在薪資績效方面不公平待遇時,你還在忍氣吞聲?當事人與公司產生勞動爭議,第一時間咨詢元甲律師,申請了勞動仲裁,北京市仲裁委裁決對方公司支付當事人績效工資差額合計6.5萬余元。自己的公平正義,需要自己去爭取!
勞動爭議和其他的糾紛是不一樣的,遇到勞動糾紛之后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到那里去申請勞動仲裁,不需要交費,提交勞動合同、工資條、社保等資料,會給我們相應的賠償金和補償金。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勞動爭議糾紛申請仲裁期間和起訴期間有何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