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和辦案時效

導讀:
仲裁申訴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辦案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一般爭議的處理時效為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對特別集體爭議的處理時效為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應在仲裁時效內審理結案。那么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和辦案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仲裁申訴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辦案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一般爭議的處理時效為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對特別集體爭議的處理時效為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應在仲裁時效內審理結案。關于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和辦案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仲裁申訴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辦案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117號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勞部發〔1993〕276號)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一般爭議的處理時效為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對特別集體爭議的處理時效為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應在仲裁時效內審理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