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勞動爭議仲裁時效?

導讀:
《勞動法》第 82 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此可知,仲裁時效為 60 天。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又叫申訴時效,指勞動爭議發生后,爭議當事人如果不在仲裁時效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不能通過勞動爭議仲裁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對于仲裁時效為 60 天的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兩點:1 、仲裁時效的起算點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就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勞動權利被侵害之日。2 、由于目前勞動法規對“權利被侵害之日”并無明確界定,在實踐中普遍將其理解為侵害行為開始的時間,而不是理解為侵權行為停止的時間。那么如何理解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法》第 82 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此可知,仲裁時效為 60 天。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又叫申訴時效,指勞動爭議發生后,爭議當事人如果不在仲裁時效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不能通過勞動爭議仲裁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對于仲裁時效為 60 天的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兩點:1 、仲裁時效的起算點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就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勞動權利被侵害之日。2 、由于目前勞動法規對“權利被侵害之日”并無明確界定,在實踐中普遍將其理解為侵害行為開始的時間,而不是理解為侵權行為停止的時間。關于如何理解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法》第 82 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此可知,仲裁時效為 60 天。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又叫申訴時效,指勞動爭議發生后,爭議當事人如果不在仲裁時效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不能通過勞動爭議仲裁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對于仲裁時效為 60 天的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 、仲裁時效的起算點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就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勞動權利被侵害之日。這要求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知道自己的勞動權力被侵害的開始時間,或者是根據常理可以推斷當事人應當知道自己的勞動權力被侵害的開始時間。
2 、由于目前勞動法規對“權利被侵害之日”并無明確界定,在實踐中普遍將其理解為侵害行為開始的時間,而不是理解為侵權行為停止的時間。例如:用人單位連續拖欠工資的,勞動者應當從拖欠發生開始后的 60 日內提起申訴,而不應等到拖欠工資行為停止后的 60 天內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