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從何時起算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此可見,仲裁時效應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算。實踐中容易產生不同意見,為此,《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即使有了這樣具體的解釋,在實踐中仍然會出現不同的理解。那么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從何時起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此可見,仲裁時效應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算。實踐中容易產生不同意見,為此,《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即使有了這樣具體的解釋,在實踐中仍然會出現不同的理解。關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從何時起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此可見,仲裁時效應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算。但“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如何理解?實踐中容易產生不同意見,為此,《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即使有了這樣具體的解釋,在實踐中仍然會出現不同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