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了怎么辦

導讀:
3、也就是說,在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致使當事人不能依照時效規定申請仲裁的,適用時效中斷制度,時效期間從時效中斷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后,在合并計算的時效期間內,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而繼續計算后超過時效期間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不予受理。那么勞動者的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了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3、也就是說,在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致使當事人不能依照時效規定申請仲裁的,適用時效中斷制度,時效期間從時效中斷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后,在合并計算的時效期間內,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而繼續計算后超過時效期間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不予受理。關于勞動者的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了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正2001)14號)第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的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2、此規定賦予了人民法院最終確定申請仲裁時效的權力。《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第23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這一規定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時效中止的規定沖突,根據后法優于前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生效后應當以其為準,不再援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關于這個問題規定。
3、也就是說,在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致使當事人不能依照時效規定申請仲裁的,適用時效中斷制度,時效期間從時效中斷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后,在合并計算的時效期間內,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而繼續計算后超過時效期間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