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

導讀:
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三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是必經程序。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進行起訴的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負責受理。那么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三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是必經程序。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進行起訴的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負責受理。關于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愿為基礎的,不愿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適用于各類爭議,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目前是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處理,不適用仲裁程序。除了這種爭議外,對其他爭議而言,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當事人若不服一審判決,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三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負責調解本企業內勞動爭議的群眾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行政代表由企業行政方面指定,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調解委員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其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可以設立類似調解委員會的勞動關系協調組織,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協商決定。調解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不是必經程序。
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各級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是必經程序。
地方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擔負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進行起訴的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負責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