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員工是否需要出示具體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導讀:
且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一、解雇員工是否需要出示具體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1、如果用人單位解雇員工,是需要出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的,并需要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且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具備什么條件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