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導讀: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國家對于兼職并沒有明確表示可以或不可以。
一、兼職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1、不違法,兼職屬于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約定試用期,提前三天就能辭職。薪酬的支付最長不能超過15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能否禁止員工兼職
1、在兼職問題上,就我國法制來看,通常只有合理不合理的問題,而沒有合法不合法的問題。國家對于兼職并沒有明確表示可以或不可以。而法律上曾有句俗語:法無禁止即可為,只要不違背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即可。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而與兼職單位是勞務關系。
3、我國現今勞動關系實踐上認為,一般情況下員工只能有一個勞動關系,只能在一家單位辦錄用、拿工資。本職工作外的收入,那叫勞務報酬。
4、有了本職工作后,員工擇業的權利、工作的權利都得到了保障,與此相比,兼職就不是一項必須保障的權利,只是處于一個額外補充的地位。
5、所以,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與員工約定不得兼職,或者在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中明確這一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必須有事先的約定或規定,單位才可以禁止員工兼職,否則是沒有依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