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合同終止后可以續簽嗎

導讀:
第一百二十七條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一、保險代理合同終止后可以續簽嗎
1、保險代理合同終止后,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協商一致的,可以續簽保險代理合同,代理人要在代理范圍內從事代理活動。
2、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一百二十七條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二、保險代理人可以分為哪幾類
1、專業代理人
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
2、兼業代理人
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有行業兼業代理、企業兼業代理和金融機構兼業代理、群眾團體兼業代理等形式。
3、個人代理人
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并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個人保險代理人又分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和保險營銷員。
4、獨立代理人
獨立個人代理人制度是營銷制度的一個很好的補充,也是近年來新出的一個,相對傳統營銷制度,它的優點是層級非常少,可以直接對接保險公司,避免了過去體制上存在的一些問題;另外,獨立個人代理人也能給優秀的個人代理人提供一個更有利于個人事業發展的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