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代理合同可以開證明嗎

導讀:
通常情況下,在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簽新委托合同的,雙方的代理關系終止,代理人不得依照原代理合同繼續行駛代理權。例如代理人與他人簽訂的無權代理合同,明顯有損被代理人利益,但又因為某種合法原因導致被代理人不得不履行的該無權代理合同的,被代理人就可以要求代理人賠償相應的損失。如被代理人不追認無權代理合同有效,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相對人因此遭受的損失,代理人應當予以賠償。
一、終止代理合同可以開證明嗎
1.委托代理簽訂代理合同后,如果終止代理合同的,可以開終止代理的證明,取消代理人的代理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條【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七十三條【委托代理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二、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繼續代理有法律效力嗎
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繼續代理行為效力待定。
通常情況下,在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簽新委托合同的,雙方的代理關系終止,代理人不得依照原代理合同繼續行駛代理權。
代理人擅自繼續行駛代理權進行代理行為的,屬無權代理行為,而該無權代理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當被代理人追認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繼續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及相對人都應該遵循并如約履行;
(2)當被代理人不追認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繼續代理行為就是無效的,被代理人承擔任何責任,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應該由代理人承擔。
無權代理行為造成損失,代理人要擔責。
代理人實施無權代理造成損失,一般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代理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造成被代理人損失的,要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相應的損失。例如代理人與他人簽訂的無權代理合同,明顯有損被代理人利益,但又因為某種合法原因導致被代理人不得不履行的該無權代理合同的,被代理人就可以要求代理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2、代理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因得不到被代理人追認有效,導致相對人遭受損失的。代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被代理人不追認無權代理合同有效,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相對人因此遭受的損失,代理人應當予以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