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具體原因是什么

導讀:
第七百一十六條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權利,就是其他獨立法律關系中的侵權行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訴訟或仲裁認定合同不解除,為了防止因恢復原狀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當規定在生效裁決作出前,合同不產生解除的效力。
一、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具體原因是什么
1、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理由: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或者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租金的等理由。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一十一條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后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對于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
2、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但在實際上,不論是哪種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會引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面臨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并不一定能達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解決。
3、值的注意的是在一當事人行使通知權時,被通知一方當事人如有導議則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決,否則該合同已經解除。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權利,就是其他獨立法律關系中的侵權行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訴訟或仲裁認定合同不解除,為了防止因恢復原狀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當規定在生效裁決作出前,合同不產生解除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