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租賃合同解除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應如何處理

導讀:
此時承租人對于是否拆除取回具有選擇權。如出租人不要求恢復原狀而要求賠償損失的般情況下應予支持。那么2、經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租賃合同解除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應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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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租賃合同解除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應如何處理
司法解釋規定對于上述問題主要有以下個方面
()承租人可以拆除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此時承租人對于是否拆除取回具有選擇權。在出租人同意補償情形下承租人可以選擇不拆除。
()是當事人對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另有約定的應依意思自治原則從其約定。
()是因拆除裝飾裝修物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如出租人不要求恢復原狀而要求賠償損失的般情況下應予支持。如其既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又要求賠償損失則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