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履行中房屋裝飾裝修損失問題怎么解決?

導讀:
對于這種損失,原則上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即以合同正常履行完畢,作為將添附物價值完全移轉(zhuǎn)給出租人的條件。如果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視為阻止條件成就的行為,應當確認添附物歸出租人所有;同時,出租人也不必給予承租人賠償。那么租賃合同履行中房屋裝飾裝修損失問題怎么解決?。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這種損失,原則上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即以合同正常履行完畢,作為將添附物價值完全移轉(zhuǎn)給出租人的條件。如果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視為阻止條件成就的行為,應當確認添附物歸出租人所有;同時,出租人也不必給予承租人賠償。關于租賃合同履行中房屋裝飾裝修損失問題怎么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chǎn)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現(xiàn)實生活中,租賃房屋,大多都是出租人已經(jīng)對房屋做好了裝修,承租人拎包入住即可,但是少數(shù)承租人為了生活的優(yōu)化,會對租賃房屋進行一定的裝修裝飾,此時在租賃合同解除或者被認定無效的情況下便會產(chǎn)生承租人裝修費用損失的問題,那么在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規(guī)定和處理的呢?
1、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或解除,承租人在租賃標的物上的裝修添附物或殘值如何處理?
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因此,租賃合同無效或解除時,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賃雙方對房屋添附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決定添附的,承租人應當自行將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補償。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給予補償,對出租人而言,該補償將構(gòu)成強制得利的補償。而依照不當?shù)美囊?guī)則,強制得利是不應補償?shù)摹6⒔?jīng)過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該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經(jīng)成為添附方的損失。對于這種損失,原則上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如雖系承租方違約,但所留裝潢物對于出租方確有再利用價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給予補償。
2、租賃合同當事人約定,租賃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殘值在合同終止時歸出租人。現(xiàn)因一方當事人違約而致合同提前被解除的,添附物歸屬如何確定?
如果雙方約定合同終止時添附物歸出租人的,則該約定屬于關于添附物歸屬的附條件的約定。即以合同正常履行完畢,作為將添附物價值完全移轉(zhuǎn)給出租人的條件。因此,根據(jù)附條件法律行為的規(guī)則,如因出租人違約而致條件不能成就的,則承租人取回添附物;添附物不能取回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賠償。如果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視為阻止條件成就的行為,應當確認添附物歸出租人所有;同時,出租人也不必給予承租人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