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的效力問題

導讀:
涉及轉租的房屋租賃糾紛案的處理(一)轉租合同有效的條件:除了應具備一般房屋租賃合同有效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1、經得原出租人的同意;2、轉租合同約定的租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期,超過部分無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糾紛,涉及受轉租人的權利、義務的,應將受轉租人列為當事人參加訴訟。若出租人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則應先審查是否確需解除合同:如確需解除,則應將眾多受轉租人列為案件當事人,因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物業的行為勢必影響受轉租人對該物業的使用及裝修權益等;如無需解除合同,則不列受轉租人為案件當事人。那么房屋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的效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涉及轉租的房屋租賃糾紛案的處理(一)轉租合同有效的條件:除了應具備一般房屋租賃合同有效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1、經得原出租人的同意;2、轉租合同約定的租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期,超過部分無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糾紛,涉及受轉租人的權利、義務的,應將受轉租人列為當事人參加訴訟。若出租人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則應先審查是否確需解除合同:如確需解除,則應將眾多受轉租人列為案件當事人,因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物業的行為勢必影響受轉租人對該物業的使用及裝修權益等;如無需解除合同,則不列受轉租人為案件當事人。關于房屋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的效力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內容提要】
一、房屋租賃合同認定效力的條件
二、房屋轉租合同的效力及處理
正文:
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
(一)房屋租賃合同有效一般應具備的條件是:
1、《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
2、租賃房屋領有出租許可證;
3、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與租賃許可證上載明的房屋用途一致;
4、辦理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二)從嚴格意義上講,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房屋租賃合同才是有效合同。但考慮到實際情況以及《租賃條例》的地方性法規的性質,我市法院在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時,在遵循上述法律法規的原則基礎上,結合上級法院的有關精神,具體情況具體處理:
1、出租人一直未能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的,無論雙方是否已實際履行,合同均應確認為無效;
2、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出租人未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但在合同履行期間或訴訟期間已補領許可證,且雙方已對合同實際履行的,合同應確認為有效;
3、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出租人未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簽約后雙方未實際履行,一方或雙方又無意愿履行的,按無效合同處理;
4、簽訂合同時,合同約定的房屋用途與出租房屋的實際使用功能不相符,但出租人在履約期間辦理了改變房屋功能的手續,房屋具備了合同約定用途的條件的,合同應確認為有效;
5、領有租賃許可證,租賃合同又已實際履行,但未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應確認合同有效,同時責令當事人補辦登記手續;
6、租賃合同作有效處理,責令當事人補辦租賃登記手續及補交有關稅費的,應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送交一份法律文書給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
涉及轉租的房屋租賃糾紛案的處理
(一)轉租合同有效的條件:除了應具備一般房屋租賃合同有效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1、經得原出租人的同意;2、轉租合同約定的租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期,超過部分無效。
(二)出租人將物業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又將該物業轉租他人(即受轉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糾紛,涉及受轉租人的權利、義務的,應將受轉租人列為當事人參加訴訟。[page]
(三)出租人將物業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將該物業辦成某類專業市場后,又分割成多個小單元轉租給眾多受轉租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產生糾紛,若出租人只起訴要求支付欠租及違約金的,因不涉及眾多受轉租人實際使用的物業,可不列受轉租人為案件的當事人,這樣既能順利解決糾紛,又避免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龐大的訴訟主體。若出租人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則應先審查是否確需解除合同:如確需解除,則應將眾多受轉租人列為案件當事人,因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物業的行為勢必影響受轉租人對該物業的使用及裝修權益等;如無需解除合同,則不列受轉租人為案件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