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導讀: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房屋轉租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首先,房屋轉租合同的成立,必須以出租人同意為條件,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那么房屋轉租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房屋轉租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首先,房屋轉租合同的成立,必須以出租人同意為條件,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關于房屋轉租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院關于處理房屋轉讓合同糾紛案件的具體處理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房屋存在轉租的情況下,六個月內不提出解除合同或認定該合同無效,也視為其對轉租合同的效力進行追認,之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或認定合同無效將得不到法院支持,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權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租是承租人將承租房屋再出租的行為,因此,房屋轉租合同是以房屋租賃合同為基礎的,沒有房屋租賃合同,就不可能存在房屋轉租合同,房屋轉租合同與房屋租賃合同存在密切聯系。
房屋轉租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首先,房屋轉租合同的成立,必須以出租人同意為條件,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次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不當使用和損壞行為,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負責,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人盡管并不是房屋轉租合同的當事人,但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和轉租合同。
房屋轉租合同仍是一種獨立的合同,它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的變更或者轉讓。房屋轉租合同具有獨立的雙方當事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次承租人通過轉租合同獲得獨立的租賃權,而不是受讓承租人的租賃權,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分別通過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轉租合同享有租賃權,履行各自獨立的義務。
一般情況下,除在原合同補充條款中同意承租人轉租外,在租賃期限內要轉租的:
1、要征得原出租人的書面同意方可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他人。
2、要注意轉租的期限不能超過原租賃期限。
3、轉租后如轉租的租金大于原來租金,則雙方可約定如何分配。
4、承租人轉租房屋,應按規定與轉承租方簽訂書面的轉租合同,并按規定向該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
5、轉租合同的條款內容不得超出原租賃合同條款的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