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房屋租賃的合理轉租

導讀:
所謂轉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賃合同關系,而將租賃物出租給次承租人使用、收益。轉租時,轉租人于轉租后,仍享有租賃權,同時在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又產生一新的租賃關系,基于此租賃關系,轉租人在租賃物上為次承租人再度設定新租賃權;租賃權的讓與則不同,在承租人讓與租賃權時,承租人于轉讓租賃權之后,退出租賃關系,第三人代其位,成為租賃合同的當事人。那么如何認定房屋租賃的合理轉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轉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賃合同關系,而將租賃物出租給次承租人使用、收益。轉租時,轉租人于轉租后,仍享有租賃權,同時在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又產生一新的租賃關系,基于此租賃關系,轉租人在租賃物上為次承租人再度設定新租賃權;租賃權的讓與則不同,在承租人讓與租賃權時,承租人于轉讓租賃權之后,退出租賃關系,第三人代其位,成為租賃合同的當事人。關于如何認定房屋租賃的合理轉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轉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賃合同關系,而將租賃物出租給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轉租與租賃權的讓與不同,其區別在于:
首先,就法律性質而言,轉租系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成立新租賃合同;租賃權讓與為租賃債權的轉讓。
其次,就當事人各方的法律關系看。轉租時,轉租人于轉租后,仍享有租賃權,同時在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又產生一新的租賃關系,基于此租賃關系,轉租人在租賃物上為次承租人再度設定新租賃權;租賃權的讓與則不同,在承租人讓與租賃權時,承租人于轉讓租賃權之后,退出租賃關系,第三人代其位,成為租賃合同的當事人。
第三,就取得方法而言,轉租中,次承租人租賃權的取得屬設定的取得;租賃權的讓與中,受讓人租賃權的取得,屬移轉的取得。
第四,就法律關系的內容看,轉租中,次承租人對于承租人租金的支付,一般分期進行;租賃權的讓與,受讓人對于作為轉讓人的承租人,則一般須一次性給付對價。
第五,與出租人發生的關系不同,我國《合同法》中對合法的轉租必須經過出租人的同意,而租賃權的讓與不必經出租人的同意,只需履行通知義務。




